(2017)浙0703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邵仁杰、姚慎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仁杰,姚慎岳,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隆德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万行立,尤达,陈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异17号申请执行人邵仁杰,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钱忠诚,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慎岳,男,1970年9月3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登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57288。法定代表人姚慎岳。被执行人浙江隆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胡利文。被执行人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畈口村。第三人万行立,男,1975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丰县。委托代理人胡国良,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尤达,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永嘉县。委托代理人汪亦武,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永兴,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永嘉县。委托代理人汪亦武,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仁杰与被执行人姚慎岳、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隆德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抽逃出资为由追加万行立、尤达、陈永兴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邵仁杰提出申请称,第三人万行立、尤达、陈永兴原系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股东。2009年12月1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初始股东万行立、尤达各将1100万元注册资金汇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在验资次日将2200万元分别汇给陈佳佳500万元、黄小莉1700万元。2012年12月8日,陈永兴、姚慎岳将2800万元(陈永兴2550万元、姚慎岳250万元)增资款汇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在稠州银行兰溪支行的银行账户,次日将2800万元增资款汇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在农行城西支行银行账户内。同年12月9日、10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分别转给尤安琪500万元、潘锦矿1000万元、董海凤824.62万元、浙江永红纺织有限公司450万元。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已将资产全部抵押给银行,且公司负债1.5亿元。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请求追加万行立、尤达、陈永兴为被执行人,在抽逃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第三人尤达、陈永兴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时答辩称,隆鑫公司在2009年成立后,尤达作为股东,尤达已经打进1100万元,隆鑫这1100万元怎么处理是隆鑫公司的事情。在2010年7月,尤达将在隆鑫公司的34%股权转给耐力拉链有限公司,将11%的股权转让给徐慧清,2011年9月,将5%股权转让给万苏琴。股权转让款本应由尤达收取,但尤达要求受让人将股权转让款打到隆鑫公司的帐号。隆鑫公司也收到1100万元款项。尤达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陈永兴在隆鑫公司增资之前已经借给隆鑫公司1520万元。隆鑫公司收到陈永兴的2550万元增资款后,对公司以前拖欠的债务进行偿款。陈永兴不存在抽逃资金的事实。后来陈永兴又把股权转让给姚慎岳和万苏琴了。第三人万行立的委托代理人在听证时答辩称,万行立在隆鑫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是被执行人姚慎岳的,当时是为了享受招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万行立就是挂个名而已,实际跟万行立没有关系。1100万元来源去向,不能证明万行立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万行立的股份在2010年7月份转让给万苏琴、徐惠清。转让款已由万苏琴、徐惠清支付到隆鑫公司的帐户中。被执行人姚慎岳在听证时答辩称,隆鑫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公司,拥有自己的土地厂房、设备,投入近亿元。如果全部抽资,这些厂房怎么建起来。企业是有真实投入的。仅凭一天的资金往来判断抽资是不合理的。在听证时,第三人尤达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浙江耐力拉链有限公司、徐慧清、万苏琴分别将股权转让款748万元、424万元、110万元支付给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万行立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万苏琴、徐慧清分别将股权转让款616万元、484万元支付给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永兴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曾向陈永兴借款1520万元,增资后为陈永兴向潘锦矿归还借款1000万元、为陈永兴向尤安琪归还借款500万元;转入董海凤名下的公司备用账户824.62万元;转给浙江永红纺织有限公司棉纱款450万元、山东华捷纺织有限公司棉纱款23万元;转入公司其他账号100万元。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30日,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703执19号,执行标的为5027763元及利息。另查明,第三人万行立、尤达、陈永兴原系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股东。2009年12月1日,万行立、尤达各将1100万元注册资金汇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兰溪市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出具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1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2200万元。2009年12月2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将500万元汇给陈佳佳、1700万元汇给黄小莉。2010年7月7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将出资额进行了变更,变更为尤达110万元、万行立616万元、徐慧清726万元、浙江耐力拉链有限公司748万元。2011年11月23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将出资额又进行了变更,变更为万苏琴726万元、姚慎岳1474万元。2012年2月8日,陈永兴、姚慎岳分别将2550万元、250万元汇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在稠州银行兰溪支行的银行账户,次日将2800万元增资款汇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在农行城西支行银行账户内。2012年2月9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将注册资金增资到5000万元。由万苏琴出资726万元、姚慎岳出资1724万元、陈永兴出资2550万元。同年2月9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分别转给尤安琪500万元、潘锦矿1000万元;2月10日、分别转给董海凤303.62万元、浙江永红纺织有限公司450万元;2月13日分别转给董海凤501万元;2012年2月14日,转给董海凤20万元。2012年12月13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的出资额第四次变更为万苏琴出资1650万元、姚慎岳出资3350万元。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二处国有土地、一处厂房抵押给金融机构,被担保债权数额为4261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成立时,万行立、尤达各投资1100万元,验资次日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就将注册资金转给他人,此后二人将其股权转让他人,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提供了股权受让人已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自己的证明。公司注册资金是公司偿债能力和对外信用的担保,公司成立后公司将注册资金转给他人后经股权变动新股东重新投入资金的行为,虽增加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但其填补注册资金的行为又保证了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9日进行增资,陈永兴投资2550万元。验资后,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将增资额转给他人,部分为公司支付货款。2012年12月13日,陈永兴在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的出资由万苏琴和姚慎岳吸收,如陈永兴未足额投入部分也应由万苏琴和姚慎岳补足。(2017)浙0703执19号执行案件所执行的债务形成于2013年4月,在第三人万行立、尤达、陈永兴将持有的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之后。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请求以抽逃出资为由追加第三人万行立、尤达、陈永兴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邵仁杰要求追加第三人万行立、尤达、陈永兴为本院(2017)浙0703执1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茂弟审 判 员 吴根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