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51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3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14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磊,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35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及其辩护人李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0时45分许,被告人张磊驾驶豫R×××××号奇瑞轻型普通货车沿南阳市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王村乡���府西边300米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相向行驶的陕E×××××号(陕挂EF575挂)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碰撞,造成张磊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乘坐人李某当场死亡、张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磊弃车而逃。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安全处理二大队认定:张磊应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张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0时45分许,被告人张磊驾驶豫R×××××号奇瑞轻型普通货车沿南阳市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王村乡政府西边300米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自东向西行驶的陕E×××××号(陕挂EF575挂)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碰撞,造成张磊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乘坐人李某当场死亡、张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磊弃车而逃。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张磊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磊于2017年3月30日到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磊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民币33万元,该款已支付。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吴某方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磊供述:2017年3月30日我到南召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7年3月24日下午,李某让我接他回南阳。晚上10点多,我开着豫R×××××号奇瑞小型货车接到他,他坐到副驾驶位置上,我们沿着207国道走到312国道,往南阳方向去。在312国道走了一个小时左右,与一辆相向而行的大货车迎头相撞,撞住后我喊他没有反应,看他浑身都是血。对方司机到我车旁,问我怎么开车的。我拿着李某的电话给朋友任某1打电话说出事故了,他让我报警。我当时拨打120,感觉身上不舒服就打车到南召看病···2、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证言:2017年3月25日凌晨我驾驶陕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EF5**挂重型集���箱半挂车沿着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沿着最北侧机动车道行驶,行至南阳市王村乡路段,对面过来一辆车,自西向东沿最北侧机动车道迎面过来,车速很快,我赶紧往左侧车道打方向,对方也往右侧快车道打方向,我看还危险就刹车,还是迎头撞上了。我把车停下后查看对方车辆,对方车头毁损严重,副驾驶位上男子头部留血,我质问司机咋开车的!我让任某2打电话报警,我再回到对方车辆,驾驶员已经不见了。后消防队先到,把伤者弄出来,120救护人员确认人已死亡···(2)证人任某2证言:2017年3月25日凌晨我乘坐吴某驾驶陕E×××××(陕EF5**挂)重型罐车沿着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当时我在驾驶室卧铺玩手机,大约行至南阳市王村乡路段,听见“咚”的一声感觉车身猛烈震动,我起身发现乘坐车辆往左偏了,车辆停在路南。后吴某下车了,右侧车��打不开,我从左侧车门下去。吴告诉我挺严重,我就打122报警。走到小货车跟前,看见副驾驶位上的人头上有个大伤口,驾驶员位置没有人····(3)证人任某1证言:2017年3月25日凌晨0时49分,我接到李某的电话,但是打电话的是张磊。他说开车出事了,我让他赶紧报警。他把电话挂了,后我回过去,他说打过120了,在王村出的事。我让杨某去现场看,他反馈说车撞的厉害,李某恐怕不行了,现场没有见张磊。(4)证人杨某证言:2017年3月25日凌晨0时50分许,朋友任某1打电话说李某发生事故了,让我去看看。快到王村街时前面有很多车,一路往西,在王村街看到119救援车、120救护车和事故大队警车都在。现场看到一辆大货车和一辆货车迎面相撞,都是副驾驶位置相撞。轻货车越线在路中间停着,车已面目全非,李某卡在副驾驶位置,119人在施救。我问伤者伤情,医生说已经不行了···3、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文书,(宛)公(交)鉴(酒)字【2017】00751、00750号,鉴定意见分别是:从送检的吴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从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5.25mg/100ml。(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宛公交认字[2017]第FC239号,认定张磊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4、书证(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30日,张磊到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到案后配合调查。(3)被告人驾驶及查询结果、车辆情况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4)被害人李某的基本信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及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害人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进行土葬。(5)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磊于2017年3月25日在南召济民医院住院就医。(6)发还物品文件清单(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款证明证明被告人张磊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3万元,并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8)调解协议书证明吴某肇事车辆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5、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图、事故照片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张磊不持异议,��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磊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人民币33万元,取得了谅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张磊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邢 莉审判员 王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谷君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