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田鹏、翟俊芳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田鹏,翟俊芳,田宇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1民初225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焘,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鹏,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翟俊芳,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田宇,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产保险)诉被告田鹏、被告翟俊芳、被告田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安财产保险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先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檬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