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丁泊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172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泊凯与被执行人安永锋、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戴均满、王兆军(2017)浙1023执17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泊凯申请将安永锋、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戴均满、王兆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安永锋、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戴均满、王兆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安永锋、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戴均满、王兆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