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李国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李国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6民初第6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德庆县德庆大道南侧。负责人:石雄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莹,该支行职员。被告:李国明,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被告李国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我行信用卡透支人民币7184.95元(其中本金6303.07元、利息297.9元、滞纳金583.98元、其他费用0元;利息计至2017年6月5日,之后利息按透支利率计至还清逾期本息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日,被告在我行自愿申请信用卡,并与我行签订了信用卡申请协议,我行于2013年8月1日成功申请发卡,截至2017年6月5日,被告逾期6个月,共拖欠原告人民币7184.9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李国明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申请办理原告信用卡,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按照协议约定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滞纳金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303.07元、利息297.9元、滞纳金583.98元,合计7184.95元(利息计至2017年6月5日,之后利息按透支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国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