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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044号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路远。原告: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路远,董事长。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振华,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振芳,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魁,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代理审判员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