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开敏与安守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开敏,安守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1049号原告石开敏,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委托代理人龙泽,男,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守琼,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凤岗县,现住黎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注册号:915226009159015950/522630000001319地址:凯里市宁波路。负责人:杜严华,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开敏诉安守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开敏于2017年8月1日以本案原告还需进行司法伤残鉴定和收集证据,待收集证据齐全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开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全额退回1368元给原告石开敏。审判员 吴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