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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爱心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绿色果蔬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源消毒灭菌技术有限公司、华源医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爱心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绿色果蔬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源消毒灭菌技术有限公司,华源医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2177号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盛虹路19号。法定代表人:尤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刀枪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尤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爱心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西区瑞华路19号。法定代表人:蒋秀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趣普仕绿色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湖四路19号。法定代表人:尤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东方华源消毒灭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盛虹路19号5幢。法定代表人:蒋秀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源医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润华路8-3号。法定代表人:尤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尤建华。被告:蒋秀丽。被告:尤睿。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创小贷公司)与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心公司)、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心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爱心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心洗涤公司)、苏州趣普仕绿色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普仕公司)、江苏东方华源消毒灭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源公司)、华源医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明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爱心公司、江苏爱心公司、苏州爱心洗涤公司、趣普仕公司、东方华源公司、华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聚创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600万元、利息92800元(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请求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126818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分别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刀枪河路9号的房屋及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对被告九所有的坐落于莲花新村3区58幢301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原告对被告九所有的坐落于莲花新村3区52幢403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苏州爱心公司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编号为高借字2017第0001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苏州爱心公司在1000万元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贷款融资服务,综合授信有效期为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7日,同日,被告江苏爱心公司、苏州爱心洗涤公司、趣普仕公司、东方华源公司、华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与原告签订编号为高保字2017第0001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分别为被告苏州爱心公司在高借字2017第0001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在1000万元本金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3月6日,被告江苏爱心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高抵字2017第00016号-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被告苏州爱心公司在高借字2017第0001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刀枪河路9号的房屋及土地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尤睿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高抵字2017第00016号-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被告苏州爱心公司在高借字2017第0001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莲花新村3区58幢301室的房屋在15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莲花新村3区52幢403室的房屋在25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告苏州爱心公司发放600万元贷款,约定到期日为2018年2月7日,按月结息,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年利率17.4%,但被告苏州爱心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本金及利息。被告苏州爱心公司、江苏爱心公司、苏州爱心洗涤公司、趣普仕公司、东方华源公司、华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付款回单、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委托代理合同、联系方式确认书作为证据,九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苏州爱心公司签订编号为高借字2017第0001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在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内向被告苏州爱心公司在1000万元最高额范围内提供贷款融资服务,额度业务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手续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债务人和保证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债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最高额借款合同》第3.1条约定利率由双方在每次使用额度时根据贷款人的利率制度予以确定,以本合同项下各《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年利率为17.4%;复利依据合同第3.2.2条,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罚息依据合同第3.2.2条,按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日、被告江苏爱心公司、苏州爱心洗涤公司、趣普仕公司、东方华源公司、华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与原告签订编号为高保字2017第0001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分别为被告苏州爱心公司在高借字2017第0001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在1000万元本金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各《额度使用申请书》与《借款借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担保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税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2017年3月6日,被告江苏爱心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高抵字2017第00016号-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被告苏州爱心公司在高借字2017第0001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刀枪河路9号的房屋及土地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税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同日,被告尤睿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高抵字2017第00016号-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被告苏州爱心公司在高借字2017第00016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莲花新村3区58幢301室的房屋在15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莲花新村3区52幢403室的房屋在25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税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后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告苏州爱心公司发放600万元贷款,约定到期日为2018年2月7日,按月结息,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年利率17.4%,原告在2017年4月24日向被告发送了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签收,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过任何款项。另查明,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特聘请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26818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按约履行。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苏州爱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系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江苏爱心公司、苏州爱心洗涤公司、趣普仕公司、东方华源公司、华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应当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苏州爱心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爱心公司追偿。此外,被告江苏爱心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刀枪河路9号的房屋及土地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尤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莲花新村3区58幢301室的房屋、52幢403室的房屋分别在150万元和25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抵押权依法设立,其有权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另外,被告苏州爱心公司、江苏爱心公司、苏州爱心洗涤公司、趣普仕公司、东方华源公司、华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92800元(暂算至2017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6818元;三、被告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爱心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绿色果蔬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源消毒灭菌技术有限公司、华源医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对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如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爱心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刀枪河路9号的房屋及土地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减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利范围后的余额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尤睿所有的座落于莲花新村3区58幢301室的房屋、3区52幢403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减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利范围后的余额分别在150万元、2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34840104000292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56元,减半收取计27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28元,由被告苏州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爱心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爱心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绿色果蔬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源消毒灭菌技术有限公司、华源医疗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尤建华、蒋秀丽、尤睿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长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松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