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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泓达集团有限公司、唐荣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泓达集团有限公司,唐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泓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荣芳,女,195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荣芳以其夫王传平所经营,位于荣成市港西镇巍巍村50亩桃园承包经营权及桃园内果树的所有权(包含承包地内的部分地上建筑物)转让申请人山东泓达集团有限公司,用来抵顶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借款1006900.00元及利息(内容详见双方当事人所签订转让协议),本案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7)鲁1082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唐荣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邹国强执行员  毕国芬执行员  张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