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季洪忠与戴陈根、徐培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洪忠,戴陈根,徐培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690号之一原告:季洪忠,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戴陈根,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徐培培,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季洪忠与被告戴陈根、徐培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季洪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季洪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保全费860元,合计1810元,由季洪忠负担。审判员 陈怀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