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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硕与甘静、武艳、李卓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823号(2017)吉0202执保169号申请保全人李硕,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被保全人甘静,女,住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武艳,女,住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李卓宸,男,住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上列当事人因李硕诉甘静、武艳、李卓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硕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保全人甘静、武艳、李卓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甘静、武艳、李卓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历建山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吉0202民初2823号申请保全人李硕,女,汉族,1988年1月2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西阳镇南响水村三社,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801277721。被保全人甘静,女,汉族,1989年4月1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4-8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904116627。被保全人武艳,女,汉族,1962年1月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4-8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6201010323。被保全人李卓宸,男,汉族,2015年2月1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取柴河镇二道村二道屯,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4201502166618。上列当事人因李硕诉甘静、武艳、李卓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硕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保全人甘静、武艳、李卓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甘静、武艳、李卓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审判长马学彦审判员历建山审判员李宏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丁俊池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0202民初2823号申请保全人李硕,女,汉族,1988年1月2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西阳镇南响水村三社,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801277721。被保全人甘静,女,汉族,1989年4月1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4-8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904116627。被保全人武艳,女,汉族,1962年1月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4-8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6201010323。被保全人李卓宸,男,汉族,2015年2月1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取柴河镇二道村二道屯,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4201502166618。上列当事人因李硕诉甘静、武艳、李卓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硕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保全人甘静、武艳、李卓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甘静、武艳、李卓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审判长马学彦审判员历建山审判员李宏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丁俊池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202民初2823号申请保全人李硕,女,汉族,1988年1月27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西阳镇南响水村三社,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801277721。被保全人甘静,女,汉族,1989年4月1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4-8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904116627。被保全人武艳,女,汉族,1962年1月1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4-8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6201010323。被保全人李卓宸,男,汉族,2015年2月1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取柴河镇二道村二道屯,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4201502166618。上列当事人因李硕诉甘静、武艳、李卓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硕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保全人甘静、武艳、李卓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甘静、武艳、李卓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审判长马学彦审判员历建山审判员李宏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丁俊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