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宫丽娟、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丽娟,童辉,林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宫丽娟,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童辉,男,1984年11月13日生,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林展,男,1973年9月25日生,住广西北流市。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宫丽娟申请执行童辉、林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建华审判员 :陶柳南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慧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