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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红红、田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高红红,田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博城仕佳小区。被执行人高红红,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宝塔区北桥沟。被执行人田寅生,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延安市政法委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飞申请执行高红红、田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寅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寅生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息1.2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79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高红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产管理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红红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寅生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后申请执行人王飞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1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