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青荣、陈金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荣,陈金国,孔丽君,陈桂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936号申请执行人王青荣,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金国,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孔丽君,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桂秋,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4763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荣与被执行人陈金国、孔丽君、陈桂秋(2017)浙1081执4936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丽君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孔丽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