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青荣、陈金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荣,陈金国,孔丽君,陈桂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936号申请执行人王青荣,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金国,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孔丽君,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桂秋,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4763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荣与被执行人陈金国、孔丽君、陈桂秋(2017)浙1081执4936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丽君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孔丽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