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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3民初164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8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李全安,云南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蒙自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由原告自行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3、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由被告承担偿还。事实及理由: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9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儿子,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女儿,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认识较浅,了解不深而草率结合,所以结婚后性格不投,感情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打。特别是被告脾气古怪暴躁,经常好赌,不管家务,不管孩子,不做农活,近年外出打工,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钱也不带回来,没有做到丈夫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已分居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关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四)款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自己抚养,抚养费自负,无共同财产。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近十万元,不是用在家庭生产生活,而是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概由被告自己偿还。无债权。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孩子和家庭幸福,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份,《证明》原件二份,可以证实原、被告身份情况,系合法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张儿子、张女儿身份情况,及原、被告双方分居四年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综合当事人陈述,本案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9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儿子,现在家务农。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女儿,现在蒙自市芷村镇黑拉冲小学就读三年级。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无共同财产及存款,无共同债务及债权,原告现无身孕。2013年至今,被告在浙江打工与原告分居四年余。另查明,生育长子张儿子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经在家务农,能够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对于婚姻、生活的态度分歧较大,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自2013年起分居至今,分居已有四年余,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所生长女张女儿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且被告现在外打工,结合实际情况,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尊重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所生育长子张儿子,因其已能自食其力,且如实向本院表达其不需要抚养的情况。本院认为,张儿子已年满17周岁,并且能够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在本案中其抚养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子女抚养:长女张女儿,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成勇人民陪审员  范春蕾人民陪审员  徐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誉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