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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付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付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56号1栋1层。负责人:罗宁。被执行人:付体彬,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何亚川,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陈阜树,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张玉芳,女,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付立强,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徐树琼,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8250.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082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208250.00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