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8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正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7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金陵。被告人唐正典,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同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唐正典在海口市××区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一辆装有GPS定位系统的无牌白色台铃电动车盗走。当日上午10时许,唐正典骑盗窃的的电动车××县号处时被便衣警察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唐正典处扣押被盗窃的白色台铃电动车,并于2017年5月7日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正典犯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正典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正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会康速录员 何克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