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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书田、谢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田,谢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田,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静,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上诉人王书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7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厂路××号院4号楼2单元26号,故原审原告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