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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熊贤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熊贤军,杨金飞,陈朝刚,颜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01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新路,组织机构代码:75112681-9。法定代表人:罗斌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贤军,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杨金飞(系被告熊贤军妻子),女,1988年7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陈朝刚,男,1987年1月6日出生,穿青人族,贵州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颜曼(系被告陈朝刚妻子),女,1991年4月8日出生,穿青人族,贵州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贤军、杨金飞、陈朝刚、颜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贤军、杨金飞、陈朝刚、颜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贤军、杨金飞、陈朝刚、颜曼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贤军、杨金飞、陈朝刚、颜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726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