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柳红与李俏、吴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柳红,李俏,吴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951号原告梁柳红,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涟源市。被告李俏,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涟源市。被告吴恕,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柳红与被告李俏、吴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柳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李俏、吴恕的银行存款4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俏、吴恕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二、查封原告梁柳红所有的位于涟源市人民东路的房产一套(房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11字第××号)。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移、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泽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