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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林涛与翟海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涛,翟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5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林涛,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翟海洋,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林涛与被执行人翟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林涛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翟海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017年8月2日,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翟海洋在农行宁县支行×××号账户内存款571元。2017年8月9日,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翟海洋在甘肃省农村合作银行湘乐支行×××号账户内存款1476.51元。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现被执行人翟海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翟海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林涛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翟海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林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林涛发现被执行人翟海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