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6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爱全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尹爱全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6刑初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92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系本案的被害人。被告人尹爱全,曾用名尹爱权,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秦皇岛市抚宁区。2015年9月1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爱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占英出庭支持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告人尹爱全及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爱全因为其子尹某的翻斗车被茶棚乡马某信诺矿业有限公司王某1开的挖掘机撞坏。因为修车问题,2016年11月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尹爱全与其子尹某到信诺矿业粉料口处要求索赔,尹某将翻斗车堵到矿上入料口处,致使矿上无法正常生产。矿上保安刘某等人前去制止,该二人与保安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到场的保安与尹爱全的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尹爱全驾驶捷达车将受害人刘某的本田车的前脸撞坏。经抚宁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撞的本田轿作价826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尹爱全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方某、尹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爱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尹爱全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被告人尹爱全赔偿其车辆损失人民币8269元。被告人尹爱全辩称其不认识刘某,是刘某砍其儿子尹某、砸其车的情况下才驾车将打其儿子的人冲散。对被害人刘某的车辆损失,其同意赔偿。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尹爱全没有无事找事、逞强耍横的行为。其就其家车辆损失有权要求矿方进行赔偿。尹爱全是在发现其儿子正在被打,打人手中有刀的情况下才驾车将打其儿子的人冲散,应属正当防卫的行为。综上,被告人尹爱全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尹爱全做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尹爱全儿子尹某的翻斗车在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马某信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矿业)被该公司员工王某1驾驶的装载机撞坏。2016年11月4日7时许,尹某驾驶冀C×××××号捷达轿车与被告人尹爱全到信诺矿业要求对翻斗车的损失进行赔偿。遭到拒绝后,尹某将翻斗车堵到信诺矿业入料口处,致使矿业无法正常生产。矿上保安被害人刘某驾驶冀C×××××号本田轿车与方某、高某先后赶到现场并前去制止,尹某及被告人尹爱全与刘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被告人尹爱全驾驶捷达轿车将受害人刘某的本田轿车车头部撞坏。经抚宁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撞的冀C×××××号本田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269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爱全的家属主动将赔偿款8269元交至本院。上述刑事部分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我、方某、高某是信诺矿业的保安。2016年11月4日早晨我开我媳妇的冀C×××××号黑色本田雅阁车去上班,路上老板韩超给我打电话说粉料口那有车堵路,已经报警了,先别让车走。我到现场后有一辆灰色捷达车在入料口那停着,一辆大车在入料口下面的路口处停着,拉料的车都上不去,处于停工状态。我到现场后就把车停在那辆大车后面,方某和高某就都坐在我车上了。我停车后没一会儿,对方可能知道我们公司的领导报警了,一个小伙子就想把大车倒出来,我就让方某下车告诉那个小伙子先别动车,等警察来了再说,那个小伙子将大车往上开,方某就跟着大车走上去了,我开车也上去了。大车停车后,车上的小伙子下车跟方某打到了一起,我和高某也过去了,高某拉架。紧接着一个岁数大的男的拿着铁叉要扎我,我躲开了,他回手用铁叉子就打到我右肩膀一下,我把铁叉子抢了过来,他就开捷达车撞我,我躲开了。他又倒车,朝着方某和高某撞了过去,方某和高某也躲开了,他就直接冲着我车撞过去了,一下就撞到我车的前边,前保险杠碎了,机盖变形了,大梁变形了,水箱漏了。紧接着他又倒车朝方某撞过去,把方某撞飞后汽车就直接撞到石头上了。这时警察就到了阻拦他,他就把车掉了个头,又朝警察撞了过去,警察躲开后他的车就开到石头堆上卡住了。他下车后情绪还挺激动,想打我们,警察就一直拽着他。我没打拿铁叉那个男的,也没砸捷达车,不知道他为啥撞我。方某和开大车的小伙子动手着。2、证人方某的证言:我、刘某、高某都是信诺矿业的保安。2016年11月4日8点多,在上山的路上堵着一辆大车,粉料机器都停了,老板韩超让我们看看怎么回事,说矿上报警了。我和高某是走过去的,刘某是开车后到的。后来开大车的小伙子将堵路的大车开走了,我和刘某、高某就追过去,我问谁让他挪车的,因为已经报警了,我们不想让他破坏现场。我和开大车的小伙子就吵吵并打了起来,另外一个小伙子也过来打我,大车司机的父亲就从捷达车上拿了一个扎枪(长约一米半,是用暖气管自制的,一端焊的尖头)。刘某、高某也过来帮忙,我们几人就打到了一起。扎枪让刘某抢了过来,大车司机的父亲就开捷达车撞到我右边屁股一下,把我撞出去了,然后他又倒车,还想撞我,我躲开后撞到刘某的车上了。后捷达车又调头想撞我,这时候我看见警察来了,我就站一边了。警察拿枪指着他让他停车,但是他没有停车,奔着我撞过来,我又躲开了,差点撞到警察。捷达车卡在路上了,开车的男的还想过来打,让警察拦住了。我打开大车的那个小伙子脑袋两下,踹他腹部和大腿各一脚;另一个小伙子冲我跑过来打了我脑袋两下,也打高某了,我把他按到地上了,高某踹了他两脚。开大车的那个小伙子用拳头打我脑袋两下,也打高某脑袋着。刘某的黑色本田雅阁车前保险杠碎了、水箱漏了、车大梁变形了、机盖也变形了。我没打砸捷达车,也没看见刘某、高某打砸捷达车。我被撞倒后起来时看见高某和对方两个小伙子在抢一把长约40公分、单刃的刀,别的记不清了,刀是谁的我不知道。我过去把刀抢过来了扔到山坡下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堵路。刘某肯定也是动手着,没注意咋打的。3、证人高某的证言:我于2016年9月份到信诺矿业当保安。2016年11月4日早上,我和方某在办公室呆着,做饭的师傅告诉我们矿上有事,让我们过去看看。我和方某上去后看见一辆红色的大车停在入料口处,车附近有一个50岁左右岁老头和两个年轻小伙。我问这车是谁的,老头说是他的。我让他把车挪开,别挡着路口,老头不挪。过20分钟左右刘某就开着他自己的车来了,他把车停在大车后面,我和方某就上刘某的车上呆着去了。我们在车上看见那个穿蓝色衣服的小伙子开那辆大车,方某过去不让他动,说等警察来了再说,那辆车没有停下。刘某看见那辆车还往上开,他就把自己的车也开上去了,跟着大车并停在后面。我和刘某在车里看见方某和两个年轻人打架,就下车拉架。我拦着那两个小伙子,刘某看见那个老头手里拿着一个铁叉子过来,就过去抢铁叉子。我用手拽着穿蓝色衣服的小伙子,把他拽开后他用拳头打我左脸,我就和他胡拉起来,互相拳打脚踢。过程中那个老头就开一辆灰色的捷达车撞我们,没撞到我和刘某,把方某撞出3、4米远。警察到后那个老头还撞警察着,警察躲开后那车就开不动了,老头就被警察叫下车。我不知道大车为什么堵路。我嘴里破了,是蓝衣服的小伙子用拳头打的,两个膝盖处出血了,是我躲汽车时我自己摔的。我倒在地上了看见地上有把长40公分左右、宽8-9公分、黑色刀把、白色刀身的刀,我就拿起来了,那个蓝衣服小伙子和另外一个小伙子就和我抢刀,但没抢过去,我把刀扔脚下了。刀是哪来的我不知道。4、证人尹某的证言:前几天李某1矿上的装载机把我家的翻斗车撞坏了,我修车花了1万多。2016年11月3日9点左右钟我去矿上找李某1,他说不管我就走了。2016年11月4日7点左右,我开着我的捷达车去矿上找李某1,当时李某1没在,就找的矿主王某2,王某2说李某1不管。我直接开车到矿上粉料口那,把车停在入料口处,把路堵上不让生产,想让信诺矿业把我的修车钱给我。我爸尹爱全给我打电话问我咋说的,我说矿上不管。没多久我爸也去了,一会儿韩超也上来了问我咋回事,我爸说把我家翻斗车撞了的事解决了再说。韩超让我把车挪了,我爸不挪,韩超打一个电话后就走了。我把翻斗车也开到入料口下边的道口那,把入料口也堵上了。没多久上来一个黄头发的小伙子和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小伙子。黄头发小伙子问我谁的车,我说是我的,他让我挪我没挪。那两个小伙子没说什么就在一旁打电话。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停在翻斗车后边,我爸让我把翻斗车挪一边去,黑色轿车一直跟着后边,我把车开到平点的地方停好后就下来,那个穿红色上衣的男的就踹我肚子一脚,然后他和黄头发的小伙子对我拳打脚踢。我不知道杨某1啥时候来的,拉着打我的那两个人,后来黄头发的小伙子到黑色的小轿车上拿了一把小砍刀要砍我,后我们就抢砍刀,黄头发的小伙子把刀抢了过去,看见警察车后黄头发的小伙子就把刀扔南边了。我没有看见我爸和那个胖小伙子是怎么打起来的,胖小伙子用铁扎子打我爸后背一下,我爸就跑我家捷达车里面去了,胖小伙拿着铁扎子打我家捷达车后档风玻璃一下,我爸就往我这边开,把那辆黑色的小桥车前保险杠撞掉了,捷达车就卡到路中间的大石头上了。我左手是和黄头发的小伙子抢刀的时候弄的,右手不知道怎么弄的。右嘴角是穿红色上衣的小伙子打的。左眼上边、左太阳穴是黄头发的小伙子打的。我爸没有驾驶证,我没看见我爸开车撞谁。5、证人杨某1的证言:尹爱全是我岳父,尹某是我大舅哥。我和尹某合伙买了一辆大车在山上拉矿石。前几天我们的大车在李某1矿上干活时被王某1开的装载机铲子将驾驶室撞坏了。当时王某2说先修完再说,我们修完车后尹某去矿上找李某1,李某1说不管。2016年11月4日7点多,尹某打电话说李某1不管,我说我过去看看。我到矿上入料口那看见尹某的大车在入料口下面路口停着,尹爱全开的一辆捷达车在入料口那停着。尹某就想倒车出来,他后面那辆黑色本田车就不让,尹某把车开到入料口台上去了,本田车也跟着开上来了。尹某下车后,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小伙子就用脚瑞了尹某大腿一脚,紧接着从黑色本田车上就下来一个黄头发的小伙子和一个穿黑色上衣的胖子。黄头发那个小伙子就和穿红色上衣那个小伙子一起打尹某。我就过去拉架,拽那个穿红色上衣那个小伙子,他看见我拽他之后就冲我过来打我,我后退的过程中自己摔倒了。穿红色上衣和黄头发的小伙子就踹我肚子和身上十多脚。尹某就把那两个人给拽开了,我起来后看见穿黑色上衣的胖子正拿一把铁叉子追尹爱全,尹爱全上车后胖子就用铁叉把汽车前档风玻璃砸碎了,尹爱全就开车。之后黄头发的小伙子从本田车里拿出一把60公分长的刀朝尹某过去了,砍到尹某身上一下,我就过去拽他,他摔倒后我按着那把刀,刀应该是他给扔了。紧接着警察也到了现场,黄头发的小伙子就喊警察来了,我就赶紧躲一边去了。我看尹爱全开的车卡到石头上开不动了,尹爱全就下车想找对方,警察拦着将现场控制住了。尹某嘴出点血了,眼睛红了,手破点皮。我没看见尹爱全开车撞人。6、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信诺矿业的法人代表。2016年11月4日7点30分左右,矿业的管理人员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矿上的粉料口被尹爱全、尹某、杨某1用车堵上了,无法生产,并说他和尹爱全在一起呢。我让他把电话给尹爱全,尹爱全说:“我在家待一年了,你得给我个说法。”我说:“二哥,你什么意思。”尹爱全就说:“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不让你生产了。”说完尹爱全就把电话挂了,我一听不对劲,我就直接报警了。我还听说尹爱全因为我们矿上的装载机将他儿子的翻斗车撞了,要求我们矿上赔他修车费的事。之前尹某也找过我,我说矿上有规定,谁造成他人损失谁负责,与矿上无关。我也向尹某说的很明白,矿上不会赔偿他的修车费,让他去找开装载机的司机解决,如果装载机司机不赔偿他,我们可以扣司机的工资赔偿他。他们用翻斗车和捷达车给我矿上入料口堵上时我不在,具体怎么堵的我不知道。他没有理由因为这件事堵我们矿上的入料口,造成我矿停产一天,损失40多万。7、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6年10月底,尹爱全给我打电话说他家大车被矿上装载机撞坏了,我和他说该修修,我会把情况和领导说。我和领导说这事后领导说不管。2016年11月4日7点多,尹爱全找我问他家大车的事,我说矿上股东开会了说不管,尹爱全就说谁也别生产了,然后就开他的捷达车把粉料口堵上了。我劝他他没听,我给李某1打电话后尹爱全和李某1通过电话。我听尹爱全说:“因为你,我耽误这一年咋整”,李某1说啥我不知道。我听尹爱全又说:“你告我的么”,然后尹爱全就挺生气的把电话挂了。后来领导就报警了。一会儿我看警车来了,我就跟着出来了。我看见尹爱全开他的捷达车从料口上冲下来了,卡在半道上了,警察把尹爱全拦住了。我看见一辆黑色本田车被撞坏了,还有就是尹爱全的捷达车也坏了,没看见打架。信诺矿业上发生交通事故谁出事谁负责,矿上不管这个事情,没有书面规定。就是当时领导开会的时候定的,我再向公司员工传达一下。8、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在信诺矿业开装载机。2016年10月底的一天8点多,我开着装载机倒车时大铲子撞到尹爱全姑爷尹某翻斗车的前脸上了,驾驶室车门坏了,挡风玻璃也碎了。我们就找王某2解决,王某2让先修车。11月3日下午尹某找我说修车花了一万多块钱,我说矿上领导不管,出什么事都是司机自己解决,他说怎么整,我说那就解决呗。当时正好要上班就干活去了,他也就走了。我是后来知道尹爱全和尹某到矿上堵路的,当时我没在现场。我们刚到矿上干活时李某1跟我们说过,谁出事自己负责。之前也发生过交通事故,都是司机自己解决的。9、证人杨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4日我在信诺矿业往粉料口那拉料,看见尹爱全儿子开着大车在入料口那儿堵着,想往入料口上开,一个黄头发的小伙子不让大车开走,尹爱全儿子还是把大车慢慢开到入料口上边。我没上去,就听见有吵架的声音。这时候有警车过来,我就跟警察说上面可能打架呢,我也往那儿走。我听见后面有汽车开的特别快的声音,然后“砰”的一声,尹爱全开一辆灰色汽车卡在路中间了,他从车上下来,还一直吵骂,想冲上去打架。警察手里拿着枪劝阻,后面就没有发生打架的事情。现场有辆黑色轿车的车灯、保险杠、机盖、水箱都坏了,不知道怎么坏的。没看见有人用刀打架。矿上对损坏车辆规定谁的车谁负责。10、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在信诺矿业开装载机约4、5年了。前段时间王某1开装载机将尹爱全姑爷杨某1的大车驾驶室门、前风挡玻璃撞坏了。矿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我们司机个人承担相应赔偿。前几年我将一辆大车碰了,从我工资里扣了3000元钱赔给大车。2016年11月4日早晨,我下夜班回家的路上看见一辆灰色捷达车在矿上粉料口处堵着,具体谁堵的不知道。11、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于2013年4、5月份到信诺矿业开装载机,矿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类的由我们司机个人承担相应赔偿,这些规定是我上班第一天就说的,期间开会也强调过。前两年我在干活时撞过西石河村的薛志平家的大车,扣我工资赔偿的。其他司机发生事故也都是个人赔偿。12、证人孙某的证言:我是东丽汽修的工人,修车有20多年了。2016年11月9日对公安机关送来的黑色本田雅阁车进行拆解,拆解时警察也在场,这辆车在我们拆解前我看过不像被动过的。同时证实了黑色本田雅阁车损坏情况。13、被告人尹爱全的供述:前些日子,我儿子尹某的车在信诺矿业被一辆铲车撞坏了。2016年11月4日7点多,我儿子开着捷达车带我去李某1的矿上找车赔偿的事。我儿子将车停到粉料厂下后找管事的王某2,王某2说找矿上的负责人了,说不管。我听他说不管,就让我儿子就把车开到粉料机前,不让他们干活。过了一会李某1给王某2打电话让我接的,我说:“车给我们撞了怎么着”,他说不管,还骂了一句话就把电话挂了。紧接着矿上过来一个老板,问我车是谁的,堵着干啥。我说是我的,矿上把我大车撞坏了,修完了怎么整,他说不管。我说马各庄的沟渠你们占着、淡水扔着、道路也占着、污染也污着、房子也震坏了,我们拉料吨扣着,把我车撞坏你还不管。之后他就打电话,说让我等着就走了。过了一会来了一辆黑色轿车,我看我儿子车不知什么时候将车停到粉料厂下面的路上了,我就让他把车挪了。他想把车倒回去,那辆黑色轿车就是不让倒,我儿子就把车开上来,那辆黑色轿车也在后面跟着上来。我儿子从大车上下来后,一个穿红色上衣、一个黄头发和一个挺胖的小伙子过去就拳打脚踢的打我儿子,其中一个小伙子拿着一把刀说要砍死我们。我看见我儿子被打后就拿着一把铁叉子过去要跟他们打(铁叉子是我插玉米秸秆用的,放到车后座上的),胖小子就把铁叉子抢走后用铁叉子打我后背一下,我就赶紧上车了。胖小子用铁叉子砸我车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室一侧的倒车镜、车门及驾驶室车门内侧内衬也坏了。我就发动车朝他们开过去,他们就跑,我车撞在石头上了,我又倒车要撞他们,撞到黑色轿车的车头了。后来我看他们往下跑,我就开车往下追,车卡到石头上后我就下车,警察就把我拦住了。我和我儿子没跟对方打架,我儿子手和嘴唇都被打破了。我不太会开汽车,我开车把打我儿子那几个人给冲散了,没撞到人。我没看见杨某1。我的车主要是车头部、机盖、前挡风玻璃、底壳啥的坏了,除了前挡风玻璃、还有驾驶室一侧车门及驾驶室内衬那,其他部位是我自己撞得。李某1、王某2没和我说过矿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司机负责的事。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5、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刘某的冀C×××××雅阁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269元。16、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公民户籍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了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述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有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爱全借故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尹爱全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尹爱全应当予以赔偿。案发后,被告人尹爱全的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8269元,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人尹爱全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尹爱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系正当防卫的行为的辩护观点,经查,关于现场刀的来源及被害人刘某等人是否有持刀伤害行为,被告人一方及被害人一方的说法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现场是否有人持刀砍尹某事实不清。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证人方某、高某的等人的证言及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尹爱全有驾车多次冲撞刘某、方某等人的行为,并将被害人刘某的本田轿车撞坏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爱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止。)二、被告人尹爱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车辆损失人民币8269元(此款已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双全审 判 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李雅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