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金达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图县古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金达通贸易有限公司,昌图县古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406号原告:盘锦金达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系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图县古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盘锦金达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图县古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盘锦金达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朋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金达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盘锦金达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