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李龙彬、解鲁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荣,李龙彬,解鲁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236号之一申请人:李秀荣,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龙彬,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解鲁菡,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荣与被执行人李龙彬、解鲁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解鲁菡在中国银行存款74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方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