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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杜丽与姚丕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姚丕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杜丽,女,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姚丕方,男,生于1962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丕方在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杜丽处借款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和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姚丕方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姚丕方所有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良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