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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5989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与河南志永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河南志永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989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南村晨中路。投资人:潘俊品,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良,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志永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永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与被告河南志永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合计387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隆利氨纶纱线厂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