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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芙蓉与淡小虎、蒋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芙蓉,蒋志宏,淡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芙蓉,女,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志宏,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淡小虎,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陈芙蓉因与被上诉人淡小虎、蒋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芙蓉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芙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