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谢全与陈以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全,陈以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161号原告:谢全,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现住。被告:陈以刚,男,成年人,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原告谢全与被告陈以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全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谢全负担。审判员  李文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