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红建与孙云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建,孙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云龙,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履行期限已到期,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0700元。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自被执行人孙元龙处执行回案款30700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马红建兑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