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魏向阳与张东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向阳,张东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366号原告:魏向阳,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东纪,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魏向阳与被告张东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魏向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向阳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向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向阳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