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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魏向阳与张东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向阳,张东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366号原告:魏向阳,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东纪,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魏向阳与被告张东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魏向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向阳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向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向阳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