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江镇阳医院、邹玉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江镇阳医院,邹玉红,杨廷勇,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7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江镇阳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新区***号*楼。投资人:邹玉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燎,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玉红,女,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章平,男,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与邹玉红系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燎,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廷勇,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幢1单元1楼10号。法定代表人:马邦华。上诉人南江镇阳医院、邹玉红因与被上诉人杨廷勇、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江镇阳医院、邹玉红以其与杨廷勇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江镇阳医院、邹玉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江镇阳医院、邹玉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上诉人南江镇阳医院、邹玉红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长玉审判员 许 静审判员 兰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