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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抗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孙小刚与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小刚,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抗24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孙小刚,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申诉人孙小刚因与被申诉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再2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行)监(2017)610000000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桂 红审 判 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