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天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天成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远航路38号。法定代表人:蒋蕾,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天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明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4295000元;以75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4年3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6795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4年4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6757元、公告费56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