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15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萍,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曾因犯抢劫罪、绑架罪于1998年7月1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彦琳,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志萍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志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张倬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志萍及其辩护人吴彦琳到庭参加诉讼。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5月被告人陈志萍从一个外号叫“黑仔”的朋友处获得约40克用自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百多粒用深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陈志萍购买来分包使用的工具与包装袋,把甲基苯丙胺一部分用透明塑料自封袋以每袋0.5克的标准进行分装,一共分包了20个左右;还用同样的塑料袋装了4个左右甲基苯丙胺片剂,剩下的30多克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片剂,就放在其居住的尚某国际三栋2303房客厅的茶几上。2016年6月27日17时许,陈志萍在云集路旁边云集名苑三栋十楼1002房与他人打“跑胡子”时,接到一个叫“华某”的电话,询问陈志萍手上有没有甲基苯丙胺,陈志萍答复有,华某就要陈志萍给其拿0.5克甲基苯丙胺与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因陈志萍在打牌没有时间,“华某”就叫一个人来取,并把陈志萍的电话告诉来取毒品的人。大概过了二十分钟,来取毒品的人给陈志萍打电话,说他已经到世纪花园的后门口,陈志萍让取毒品的人往世纪花园后门下面走三十多米等。陈志萍打完一手跑胡子后,就从随身携带的墨绿色挎包内取出一个已经包装好的0.5克甲基苯丙胺小包子,还取出两粒红色药丸状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陈志萍出门时在挎包里带了二十多个用自封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包子,还有几个甲基苯丙胺片剂包子),用卫生纸包好拿在手里,经世纪花园后门走到云集路与云集名苑小区的岔路口处,通过电话联系找到胡某2。胡某2与陈志萍见面后,陈志萍把包裹有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卫生纸团交给胡某2,胡某2就把“华某”要他带来的200元人民币交给陈志萍,陈志萍准备离开时,刚走了几步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抓获胡某2时,从胡某2丢弃在地上的卫生纸团内,查获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63克、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9克。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志萍后,根据陈志萍的交代,随即到云集名苑三栋1002室姚某的家中,从陈志萍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十九袋、净重12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四袋,净重2.82克。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对陈志萍居住的怀化市鹤城区尚品国际三栋2303室搜查时,查获用透明自封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34克,用深蓝色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11.9克,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净重0.29克,上述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61.83克。公安机关还从陈志萍家中查获了分装毒品的工具一套,扣押了被告人陈志萍墨绿色挎包一个,金色iphone手机一台。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照片、法医学鉴定意见、监控录像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陈志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1.83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陈志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志萍金色iphone手机一台、墨绿色挎包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志萍上诉提出毒品是送给“华某”的,200元钱是“华某”还给陈志萍的,其行为不是贩卖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陈志萍贩卖毒品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一次供述,且该次供述系非法证据,认定陈志萍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二审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志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17时许,上诉人陈志萍在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旁边的云集名苑三栋1002房与他人打牌,吸毒人员胡某1打电话向陈志萍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称安排他人来取。后在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与云集名苑通道交汇分岔路口附近,陈志萍将用卫生纸包裹的0.63克甲基苯丙胺、0.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胡某1安排前来取毒品的胡某2,胡某2将胡某1给其的200元毒资支付给陈志萍。陈志萍、胡某2交易完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胡某2丢弃在地上的卫生纸团内查获上述毒品,又跟随陈志萍到云集名苑三栋1002室从陈志萍携带的墨绿色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19袋,净重12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袋,净重2.82克。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陈志萍居住的怀化市鹤城区尚品国际三栋2303室查获用透明自封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34克,用深蓝色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净重11.9克,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净重0.29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5月,辰溪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办理贺佣军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陈志萍涉嫌贩卖毒品。2016年6月27日,怀化市公安局指定陈志萍贩卖毒品一案由辰溪县公安局管辖。当天16时许,公安机关锁定陈志萍在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云集民苑一民房内打牌。17时许,怀化市公安局网技支队反馈一名男子准备到云集民苑找陈志萍购买毒品。后公安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与云集名苑通道交汇的分岔路口处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陈志萍与胡某2抓获归案。2、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笔录,证明2016年6月27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抓获胡某2过程中,查获胡某2丢弃在现场的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一小袋冰毒疑似物0.63克、麻古疑似物2粒共净重0.19克。随后公安民警跟随陈志萍到云集名苑十楼1002室棋牌室内,查获陈志萍的墨绿色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4元,一个布袋,布袋内装有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封装的毒品麻古疑似物4袋,净重2.82克;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封装的毒品冰毒疑似物19袋,净重12克,不锈钢折叠刀1把,陈志萍的身份证1张,摩托车钥匙1把,iphone手机1部,银行卡3张。当天20时许,公安民警在陈志萍居住的尚品国际小区2303室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毒品冰毒疑似物34克、用深蓝色自封袋封装的毒品麻古疑似物11.9克、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封装的毒品麻古疑似物0.29克、电子秤一台、透明塑料袋若干、分包毒品工具一套、吸毒工具一套。3、怀化市公安局怀公物鉴(理化)字[2016]451号、471号物证检验报告,分别证明从陈志萍挎包内查获的19袋冰毒疑似物、从尚品国际小区的陈志萍住房内查获的1袋冰毒疑似物及抓获胡某2现场提取的0.63克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志萍挎包内查获的4袋麻古疑似物、其住房内查获的净重11.9克的红色药丸状麻古疑似物、净重0.29克的绿色药丸状麻古疑似物及抓获胡某2现场提取的0.19克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4、指认现场笔录,证明陈志萍指认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与云集名苑通道交汇分岔路口附近是其将冰毒小包和两粒麻古交给胡某2的地方,得现金200元,后在该处被公安民警抓获。5、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湖天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陈志萍自2015年9月8日以来一直在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尚品国际3栋2303室居住。6、视频资料,证明案发当天,陈志萍携带挎包到云集名苑3栋10楼。7、辰溪县公安局辰公检(禁)字第0014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6年6月28日,陈志萍的尿液经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8、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7月的一天,胡某2从外地回来和胡某1一起玩时,提出想吸食毒品。胡某1打电话向“红伢几”买1粒麻古,其余拿冰毒,共计200元钱的毒品。“红伢几”称其在世纪花园后门。胡某1将“红伢几”的电话告诉胡某2,并给胡某2200元钱,叫胡某2到世纪花园后门打电话。之后胡某2就去拿毒品了。9、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7日下午4点多钟,胡某2从重庆坐火车来到怀化,与一个叫“法林”的朋友在银湾小区附近见面,“法林”称自己去买菜,要胡某2去世纪花园那里拿点东西,给别人200元钱就可以了,并给了胡某2一个手机号码及200元钱。胡某2坐摩托车到世纪花园门口,打“法林”给的电话号码,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说在打牌,让胡某2到往下走30米的地方等。胡某2等了约5、6分钟,电话响起来了,看到马路对面一名男子朝胡某2招手。胡某2走过马路与男子见面,男子递给胡某2一小坨白色卫生纸包着的东西,胡某2将“法林”给的200元钱给了男子,男子就走了。胡某2走了几步被公安人员抓获。胡某2帮“法林”购买的是毒品,公安人员抓获胡某2时,卫生纸掉在地上被公安人员捡起,里面包着两颗红色药丸状的颗粒,还有一小包小塑料袋包好的白色晶体。1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7日下午,陈志萍(外号“红伢子”)到姚某居住的云集名苑三栋1002室里打牌。下午5点多钟,姚某到外面找狗回来时在10楼电梯碰到陈志萍出去,姚某回到家里搞卫生看到陈志萍坐的凳子上有一个墨绿色的挎包。过了十多分钟,陈志萍被公安人员带回姚某家中,当场从陈志萍留下的挎包内搜出1504元人民币、一张陈志萍的身份证、2-3张银行卡、4小包红色颗粒状的麻古、19小包白色冰毒。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7日下午5点多钟,刘某1与段某1、陈志萍(绰号“红伢子”)三人在打跑胡子,陈志萍接到一个电话,好像有人在找陈志萍,陈志萍让别人到世纪花园后门处来找他。过了约10-20分钟,陈志萍又接到了一个电话后,说下去有点事。又过了约20分钟,陈志萍被公安民警带回来,还戴着手铐。公安民警在棋牌室查获的墨绿色挎包是陈志萍的,陈志萍以前不带包,被抓前个把月陈志萍来棋牌室打牌时,每次都带着那个墨绿色的挎包。12、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7日晚上7时许,公安民警在尚品国际小区2303房客厅茶几上的盒子里查获毒品及电子称等物。公安民警检查时,住在2303房的人也在现场。13、辨认笔录,证明经混杂照片辨认,陈志萍辨认不出“华某”及2016年6月27日到其手上拿毒品的人;证人胡某2指认陈志萍是2016年6月27日17时许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男子,指认胡某1是2016年6月27日要其帮忙购买毒品的外号叫“法林”的人;证人姚某、刘某1指认陈志萍是与其打牌的外号叫“红伢子”的人;证人陈世义、陈艮生指认陈志萍是住在尚品国际小区2303房的人;证人胡某1指认陈志萍是2016年6、7月的一天将200元冰毒和麻古卖给胡某2、外号为“红伢几”的男子,指认胡某2是帮其到“红伢几”处买冰毒和麻古的人。14、通话详单,证明2016年6月27日17时13分,胡某1(号码为183××××0808)与陈志萍(号码为150××××0218)通话一次;同日17时29分、17时35分,陈志萍与胡某2(号码为153××××1850)通话两次;同日16时48分,胡某2与胡某1通话一次。15、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珠中法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程某因犯抢劫罪、绑架罪,于1998年7月1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该判决书中的程某与上诉人陈志萍系同一人。16、入所体检表,证明2016年6月28日,陈志萍入看守所羁押时体检正常。17、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陈志萍的基本身份情况。18、上诉人陈志萍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陈志萍供述2016年4月底或5月初的一天,陈志萍从其朋友“黑仔”处获得40多克冰毒、100多粒麻古,陈志萍拿得毒品后,买来分包使用的工具跟包装,把冰毒按每个自封袋0.5克进行分装,共分装了约20个冰毒小包、4包麻古放入随身携带的墨绿色挎包内,剩下的30多克冰毒和10多克麻古放入眼镜盒内,放在其居住的尚某国际2303号房客厅的茶几上。2016年6月27日17时许,陈志萍在怀化市鹤城区云集名苑一栋房子的10楼与姚某、段某2、“胖子”打牌,接到一个叫“华某”的人的电话要购买一袋油(指封装好的0.5克冰毒)、两粒果(指两粒麻古),“华某”称安排一个人找陈志萍取毒品。过了一二十分钟,一个男孩打电话给陈志萍,说是“华某”让他来取“东西”的。接电话后,陈志萍从随身携带的墨绿色挎包里取出一个重约0.5克、用透明塑料自封袋装好的冰毒小包及两粒麻古用卫生纸包好下楼找男孩。后在云集路与小区交岔路口,陈志萍将包有两粒麻古与0.5克冰毒的卫生纸团交给取货的男孩,男孩交给陈志萍2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陈志萍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陈志萍随身携带的墨绿色挎包有其居住的尚某国际3栋2303房的钥匙、其驾驶的摩托车钥匙、其本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3张、1000多元现金、折叠刀及一个布袋,布袋内装约20个用透明塑料自封袋装好的冰毒、4个用透明塑料自封袋装好的麻古。尚某国际3栋2303房系其前妻李金平购买,李金平带着孩子在外读书,房子一直是陈志萍居住。上述毒品均被公安民警查获。陈志萍曾因犯抢劫罪、绑架罪于1998年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7年刑满释放,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珠中法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中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就是其本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1.83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志萍上诉提出毒品是送给“华某”的,200元钱是“华某”还给陈志萍的,其行为不是贩卖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陈志萍贩卖毒品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且该次供述系非法证据,认定陈志萍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体检记录证明陈志萍被收押时身体正常,辩护人就其提出陈志萍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系非法证据未能提供任何线索和材料,陈志萍的第一次供述与证人胡某1、胡某2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志萍贩卖200元毒品给胡某1,且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故该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志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维持原判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云生审 判 员 龚 琰审 判 员 刘哲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