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邢梅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邢梅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02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邢台市泉北大街7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0000072130XC。法定代表人顾鹏图,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波、常拥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邢梅巧,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邢市国土资罚字[201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邢市国土资罚字[201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征收人邢梅巧未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邢台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邢复决字[2016]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邢市国土资罚字[201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巧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2月24日,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2行初9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邢梅巧的诉讼请求。邢巧梅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5行终12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邢市国土资罚字[201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经过邢台市人民政府复议,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驳回邢巧梅的诉讼请求,该处罚决定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邢市国土资罚字[2016]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水审 判 员 张志群人民陪审员 陈彦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尹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