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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431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负责人:陈利群。委托代理人:梁煜光、庄汉有,均系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东,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191093.15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律师费500元。因李东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案件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4318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