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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9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强,罗长生,苏安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9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强,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罗长生,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苏安定,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强、罗长生、苏安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罗长生、苏安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西林一街18号9栋1层3号的建筑面积78.1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32××07号)和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西林一街18号9栋1层4号的建筑面积13.8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32××97号),现因被执行人罗长生、苏安定已履行标的款86.5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长生、苏安定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西林一街18号9栋1层3号的建筑面积78.1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32××07号)和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西林一街18号9栋1层4号的建筑面积13.8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32××97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