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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鑫、林威宇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林威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林威宇,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林威宇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2017)浙1003民特26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林威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威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威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以(2017)浙1003执281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威宇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洞天路161号2幢1单元201、202、203、204、205室房地产,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威宇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洞天路161号2幢1单元201、203、205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附着物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钱 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