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融信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叶明胜、牟定长熙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融信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叶明胜,牟定长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恢6-2号申请人攀枝花市融信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凤凰东街94号。法定代表人肖东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洪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明胜,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牟定长熙矿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云南牟定长熙矿冶总厂)。住所地:云南省牟定县安乐乡新田村。法定代表人:叶明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攀枝花市融信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明胜、牟定长熙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借款本息共计4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明胜持有的牟定长熙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已经质押,昆明中院查封);轮候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牟定长熙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成都中院首查封);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牟定长熙矿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经查,机器设备实际系承包人所有)。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是轮候查封,且被其他法院在保全执行中,现暂无执行条件。经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能够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刘益宏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