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巫某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彬,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解除监视居住。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彬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2017年3月10日早上,被告人巫某彬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村委会田心村十一巷第二栋401房其住处房间内,将一包重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新,收取了毒资人民币100元。2017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巫某彬在清远市清城区风城街道沙田村委会田心村十一巷第二栋401房其住处房间内,将一包重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新,收取了毒资人民币100元。当晚,公安民警在清远市清城区风城街道沙田村委会田心村十一巷第二栋401房内查获被告人巫某彬以及陈某新等七名吸毒人员,并从被告人巫某彬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2.26克。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2015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巫某彬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路市场附近一小巷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巫某彬身上起获毒品一包白色晶体、四小包白色晶体、一瓶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净重13.4克。上述事实,有物证:毒品一批、手机1台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新、邱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巫某彬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巫某彬辩称,2017年3月10日早上,我没有贩毒,2017年3月10日晚上那次我们是一起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的。非法持有毒品的事我不记得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彬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提出,2017年3月10日早上,我没有贩毒,2017年3月10日晚上那次我们是一起出资购买毒品吸食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杨某新、邱某1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2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提出,非法持有毒品的事我不记得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的供述、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4克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某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巫某彬的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执行至2018年11月1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台(已坏),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国献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人民陪审员 邓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振鹏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