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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俊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俊,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第920号原告:廖俊,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陈龙,曾用名陈良,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俊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查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廖俊负担。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丰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