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州中信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润达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中信铝业有限公司,徐州润达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中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东兴物资市场北区5号楼148号。法定代表人:陈忠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润达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11号市政协活动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韩乐乐,该公司采购部经理。被执行人:于海超,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徐州中信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润达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679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了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少量存款,因数额较少,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3、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海超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0日先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2017年6月1日因被执行人于海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于海超的亲属给付申请人案款10万元,申请人申请提前解除对被执人于海超的拘留措施,并与被执行人于海超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海超尚欠申请人本金26.7万元,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不低于2万元,所欠货款本息于2018年3月底之前全部还清,利息以实际还款日计算为准,如果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有工程款进账,则被执行人提前偿还所欠货款。4、2017年6月2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