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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宇勇与王进召、刘洪双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宇勇,王进召,刘洪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545号原告:唐宇勇,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王进召,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刘洪双,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唐宇勇与被告王进召、刘洪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唐宇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宇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