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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某、罗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执行人:罗某,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茂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