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某、罗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执行人:罗某,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茂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