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翁法执字第4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显荣与胡都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显荣,呼都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4279号之二申请人魏显荣,男,77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呼都特,女,52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4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呼都特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将被执行人呼都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