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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7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冬生、李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生,李霞,洪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7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冬生,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被执行人洪成斌,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5006号查封财产的裁定,现执行案件需要,解除被执行人李霞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小区××区××室(合××)采取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霞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苑小区F区2幢504室(合包8150029249)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