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振凯与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台头皋村村民委员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振凯,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台头皋村村民委员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3民初48号原告:郝振凯,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洋,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台头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法定代表人:支海龙,系该村村长。被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9号。法定代表人:徐夕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郝振凯诉被告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台头皋村村民委员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郝振凯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振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320.00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李思奇审 判 员 吕雯雯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