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雄飞、李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飞,李芸,杨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李雄飞,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芸,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杨秀红,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雄飞、李芸与被执行人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寻找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6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苏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