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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德庆、姚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庆,姚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700号申请人刘德庆,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家住咸丰县。被执行人姚宏,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户籍地咸丰县,现住咸丰县,申请人刘德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鄂2826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德庆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宏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庆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执7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白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