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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梅香与曹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香,曹国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475号原告:陈梅香,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英(系原告陈梅香女儿),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曹国兴,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陈梅香诉被告曹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定于2017年8月9日9时15分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梅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小龙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人民陪审员  杨宝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